本繁體中文版本為便利閱讀所提供的參考譯文。如與 日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以日文版本為準。
「Repitta 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訂定株式会社マカセテ(以下稱「營運者」)提供的所有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條件。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同意本條款。
營運者會就個別服務訂定個別條款(以下稱「個別條款」)。不論名稱為何,個別條款均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以下將本條款與個別條款合稱「本條款」;提及不含個別條款的部分時,稱為「Repitta 使用條款」)。使用個別服務時,除 Repitta 使用條款外,亦適用該個別服務的個別條款,請一併確認其內容。
Repitta 使用條款與個別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該個別條款。
營運者認為有相當理由時,得依其判斷,隨時變更本條款,無須事先取得使用者同意。
除營運者另有規定外,變更後的本條款自於本服務上顯示時生效。使用者於變更生效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同意變更後的本條款。
本條款經新訂或變更等情形時,使用者於新訂或變更前所為的行為,亦適用新訂或變更後的本條款。
即使本條款部分規定的全部或一部分依法律被認定無效,該規定其餘部分及本條款其他規定仍為有效。即使本條款的一部分對特定使用者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本條款對其他使用者仍為有效。
營運者未行使或執行本條款所定權利,不表示放棄該權利。
本條款使用的用語,定義如下。
(1)「使用者」指所有使用本服務的人。
(2)「註冊者」指依第3條第2項完成使用者註冊程序,並使用本服務的人(不僅包含免費功能,也包含透過付費功能提供的服務)。
(3)「使用者註冊」指以 Repitta 使用者身分登錄於營運者伺服器。
(4)「密碼」指註冊者於註冊程序中設定,或註冊後辦理變更,用來識別註冊者本人的文字及數字組合。
(5)「註冊資訊」指註冊者於使用者註冊程序中登錄的電子郵件地址、密碼等資訊。
(6)「申報資訊」指除註冊資訊外,註冊者向營運者申報的地址、姓名、電話號碼、職業、銀行帳戶、信用卡號等資訊。
(7)「取得資訊」指營運者取得的一切使用者相關資訊,包括註冊資訊、申報資訊、使用者的 IP 位址、使用狀況、紀錄、位置資訊、使用裝置,以及信用卡付款失敗時的該項事實等。
(8)「個人資訊」指可識別特定使用者的資訊,包括可輕易與其他資訊比對而識別特定使用者的資訊。
(9)「使用者屬性資訊」指取得資訊中除個人資訊以外的資訊,例如郵遞區號、性別、職業、年齡、曾使用的服務或購買的商品、瀏覽的頁面及廣告、使用時段、使用方式、使用環境等。
希望辦理使用者註冊的使用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同意本條款並完成營運者指定的註冊程序。
營運者就依前項程序填寫的申請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並於同意申請人的使用者註冊時,將申請內容登錄為註冊資訊。審查結果如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營運者得依其判斷不予同意使用者註冊。
(1) 申請人曾因違反本條款而受到營運者依第15條第1項所定的處分,或符合或可能符合第14條各項各款任一情形。
(2) 其他營運者認為不適當的情形。
除前項外,營運者得於使用者註冊前或註冊後,審查申請人或註冊者的申請內容或註冊資訊;營運者認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時,得依其判斷不予同意或解除使用者註冊。
(1) 申請人或註冊者不存在。
(2) 申請人或註冊者沒有可收發電子郵件的電子郵件地址。
(3) 申請時正受到或曾受到第15條第1項所定的處分,或符合或可能符合第14條各項各款任一情形。
(4) 申請內容或註冊資訊含有故意填寫的不實內容。
(5) 申請人或註冊者為未成年人、成年受監護人、受保佐人或受補助人,且註冊程序未由成年監護人辦理,或辦理註冊程序時未取得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補助人的同意。
(6) 其他營運者認為申請人或註冊者的使用者註冊不適當的情形。
使用本服務中營運者透過付費功能提供的付費服務時,應遵守另行訂定的付費服務使用條款。
註冊者應自行負責管理電子郵件地址及密碼。註冊資訊不正確或不實而使註冊者遭受的一切不利益及損害,營運者概不負責。
營運者依指定方式確認登入時輸入的電子郵件地址及密碼與登錄資料相符時,即視為真正註冊者的登入及使用。
營運者應依另行訂定的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所取得的個人資訊。
申報資訊有變更時,註冊者應立即依營運者指定的程序申報。未申報時,營運者將視為申報資訊未變更。因註冊者未申報資訊變更,致營運者的通知或其他事項延遲、未送達或未履行,營運者概不負責。註冊者可依營運者指示辦理解除註冊程序,以解除使用者註冊。
註冊者不得將本服務相關權利轉讓予第三人、設定質權或供作其他擔保等。
除營運者另有指定外,註冊者身分不得買賣、變更名義或承繼。
營運者認為有必要聯絡或通知註冊者時,將以電子郵件寄送至登錄的電子郵件地址。
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使用者應透過聯絡表單聯絡營運者。營運者不接受電話聯絡或到訪。
營運者得向登錄的電子郵件地址或使用者裝置傳送包含本服務資訊、功能介紹、活動及其他廣告宣傳的電子郵件與推播通知,使用者事先同意此事項。
使用者得依營運者指定的方式(電子郵件內的取消訂閱程序或 App 內設定等)停止前項傳送。完成停止傳送程序後,仍可能收到提供本服務所必要的聯絡或通知(第9條)。
發生下列任一事由時,營運者得不事先通知使用者,暫時中斷本服務的全部或一部分。
(1) 定期維護檢查提供本服務所需的通訊設備等,或進行緊急檢查。
(2) 因火災、停電等而無法提供本服務。
(3) 因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海嘯等天災而無法提供本服務。
(4) 因戰爭、動亂、暴動、騷亂、勞資爭議等而無法提供本服務。
(5) 其他營運者基於營運或技術原因,認為有必要暫時中斷本服務的情形。
營運者認為有必要時,得不事先通知,隨時變更本服務內容,或停止、終止提供本服務。
因第1項任一款或其他事由而延遲或中斷提供本服務全部或一部分,致使用者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時,除本條款特別規定外,營運者概不負責。
營運者變更本服務內容,或停止、終止提供本服務時,除本條款特別規定外,對使用者概不負責。
使用者應自費並自行負責準備使用本服務所需的通訊設備、軟體及其他所有附屬必要設備,並使其處於可使用狀態。使用本服務時,應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電信服務或電信線路連接網際網路,並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
使用者應參考相關主管機關等提供的資訊,依自己的使用環境維護安全,防止電腦病毒感染、未經授權的存取及資訊外洩等。
營運者不介入使用者的使用環境,亦不負任何責任。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使用本服務,並對透過本服務所為的一切行為及其結果負責。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如造成其他使用者、其他第三人或營運者的損害或不利益,應自行負擔責任及費用解決。
使用者就其傳送(發布)的內容,事先同意並視為授權營運者於提供、維護、改善及宣傳本服務所需範圍內,在日本境內外無償、非專屬地使用該內容(包括重製、公開、傳送、散布、翻譯及改作),授權期間至該內容的著作權及其他一切權利存續期間屆滿為止。即使使用者就該內容享有著作人格權,亦不得向營運者行使。
因使用者傳送(發布)的內容、使用或連接本服務、違反條款或侵害第三人權利而產生或相關的一切申訴及請求,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責任及費用解決。
營運者因處理前項申訴或請求而支出費用或支付賠償金等時,該費用、賠償金及營運者支付的律師費等均由該使用者負擔,營運者得向使用者請求支付總額。
使用者了解營運者無義務保存其傳送(發布)的內容,並應適時備份必要內容。
營運者得依營運需要閱覽使用者傳送(發布)的內容;認為內容違反條款時,得不事先通知使用者,將該內容全部或一部分設為不公開或刪除。
除使用者傳送(發布)的內容及資訊外,本服務包含的一切內容及資訊的財產權均歸營運者所有。
本服務或廣告中刊載、提供的內容,受到著作權法、商標法、設計法等法律保護。
本服務及與本服務相關使用的所有軟體,包含受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等保護的財產權及營業秘密。
本服務的使用者介面、設計、畫面結構、外觀與操作感受及其組合的權利,均歸營運者所有。未經營運者事先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模仿、重製或用於類似服務。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侵害或可能侵害營運者、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以下稱「他人」)的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
(2) 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的財產、隱私或肖像權。
(3) 提供特定個人的個人資訊。
(4) 一名使用者持有多個註冊者身分(營運者另有指定者除外),或多人共同持有一個註冊者身分。
(5) 代替已被停止或取消註冊者身分的人辦理使用者註冊。
(6) 歧視、誹謗、中傷他人,或損害他人的名譽或信用。
(7) 竄改、刪除可存取的本服務內容或資訊,或他人的內容或資訊。
(8) 冒充營運者或他人(包括為冒充而修改電子郵件標頭等)。
(9) 傳送有害電腦程式等,或使他人可接收。
(10) 選舉的事前競選活動、選舉活動(包括類似行為),或違反日本《公職選舉法》的行為。
(11) 未經同意向他人傳送廣告、宣傳、招攬等電子郵件或令人反感的電子郵件(包括可能令人反感的電子郵件)、妨礙他人收信、要求連鎖轉寄電子郵件或依該要求轉寄。
(12) 超出正常使用本服務的範圍而增加伺服器負荷或助長該行為,或其他妨礙、阻礙本服務營運、提供或其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的行為。
(13) 散布用於解除或規避伺服器等存取控制功能的資訊、設備、軟體等。
(14) 重製、修改、轉載、改作、變更、逆向工程、反組譯、反編譯、翻譯或解析本服務提供的功能。
(15) 未經本人同意,或透過詐欺手段(包括所謂網路釣魚及類似方式)取得他人的註冊資訊。
(16) 不論使用方式,以營利目的使用本服務的全部或一部分(包括為此準備的行為;營運者許可者除外)。
(17) 使用網頁擷取、爬蟲、機器人或其他自動化方式,收集、取得或累積本服務的內容、資料或資訊。
(18) 未經營運者事先書面同意,模仿、重製或挪用本服務的使用者介面、設計、畫面結構或外觀與操作感受。
(19) 以未經許可的方法存取營運者提供的 API 或系統,或超出許可範圍使用 API。
(20) 法令要求向主管機關等申報或取得許可等程序時,未履行該程序即使用本服務,或其他違反或可能違反該法令的行為。
(21) 妨礙本服務營運、妨礙他人主導的資訊交換或共享,或以損害信用、侵害財產權等方式,使營運者或他人遭受不利益。
(22) 長時間打電話、過度重複相同詢問,或強迫他人履行無義務或理由的事項,致嚴重妨礙營運者業務。
(23) 除上述各款外,違反法令、本條款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行為(包括傳送或顯示可能助長或誘發暴力的資訊或殘酷影像,以及招募共同自殺者等)。
(24) 為助長上述任一款行為,連結至可見該行為的資料等(包括他人從事該行為的情形)。
(25) 其他營運者認為不適合作為使用者的行為。
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一身分時,不得使用本服務。
(1) 暴力團。
(2) 暴力團成員。
(3) 暴力團準成員。
(4) 暴力團相關企業。
(5) 總會屋等、假借社會運動等名義的勒索者,或特殊智慧型暴力集團等。
(6) 其他相當於前述各款的人。
營運者認為使用者行為違反本條款,或使用者符合前條第2項所定身分時,得依其判斷,無須向該使用者作任何通知,即刪除或變更透過本服務傳送(發布)的內容、暫停服務、解除使用者註冊(包括停止註冊者身分),或拒絕存取本服務。
營運者作出前項處分時,將向註冊者事先登錄的電子郵件地址通知;對未註冊的使用者,則向其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通知。
前項營運者寄出的電子郵件因使用者自身原因未送達時,視為該電子郵件已送達。
營運者不接受任何有關依本條所作處分的詢問或申訴。
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營運者得不取得其同意,限制其使用本服務。
(1) 因感染蠕蟲病毒、成為大量電子郵件傳送路徑等,認為該註冊者的參與可能造成第三人損害。
(2) 無法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絡。
(3) 寄給使用者的郵件被退回營運者。
(4) 除上述各款外,營運者認為情況具有高度緊急性。
即使營運者依前項限制使用者使用本服務,致其無法使用本服務並因而受有損害,營運者概不負責。
營運者對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而產生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第三人損害時,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賠償。
本服務發生缺陷、錯誤、故障等,致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營運者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本服務及其內容與資訊,均以營運者於當時可提供的狀態為準。營運者對所提供的資訊、使用者登錄或傳送(發布)的文字及其他內容、軟體等資訊的完整性、正確性、適用性、有用性、可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等,不作任何保證。
營運者可能適時向使用者提供資訊或建議,但不對其結果負責。
本服務因任何外部因素造成資料損毀等情形時,營運者不負責任。
使用者與營運者依本條款成立的契約,如屬日本《消費者契約法》(2000年法律第61號)第2條第3項所定的消費者契約,本條款中完全免除營運者責任的規定不適用。依本條款成立的契約屬於消費者契約,且營運者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除營運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賠償以該使用者直接且實際遭受的損害為上限;因特殊情況產生的損害等(包括已預見或可預見損害發生的情形),營運者不負責任。
前項情形下,營運者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以該使用者過去12個月向營運者支付的使用費總額為上限。
營運者得將開發中的服務作為本服務的一部分或獨立服務提供。
使用者了解開發中的服務依其性質,可能包含程式錯誤、瑕疵、誤動作及其他無法正常運作的問題。
營運者認為有必要時,得不事先通知,隨時變更開發中服務的內容,或停止、終止提供該服務。
營運者對開發中服務的完整性、正確性、適用性、有用性、可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等,不作任何保證。
本條款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依日本法解釋。
使用者與營運者間有訴訟必要時,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